【案情经过】

  2011年10月,陈某向李某借车,约定租金为200元一周,并签订借车协议。陈某在开车去市里的途中,与另一小汽车车主王某相撞。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的家人将陈某、李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问:借车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分析】

  (1)受害人陈某持有有效驾驶证,被告李某将车借给受害人使用,并且签订了借车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案借车协议约定“借车人陈某在用车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等一切损失由用车人陈某承担,与出借人李某无关”。

  被告李某对受害人黄某开车造成死亡无任何过错,无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