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榄君按:“辱母杀人案”已家喻户晓。作为一名家长,该如何给孩子讲这个案件?今天,青榄君与大家分享四位专家的观点。
壹
法院判决的逻辑推理存在严重纰漏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理事长、教授,青榄教育董事长莫道明
在详细研读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前,我一再告诫自己,一定要冷静,认清法律伦理与道德公义的边界。
一、判决书的逻辑推理简单化
对于涉及人员死亡的重大案件,法院的判决依据太过草率,逻辑推理存在严重纰漏。
1.“被害人”及其他受伤的追债人是否是合法的债权人,或者他们与债权人构成什么样的关系?有否“涉黑”,这应该是构成对于欢合法追债的权力来源。况且,这么高的借款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杜志浩等人进入苏银霞企业的接待室,是否侵犯私产保护领域,判决书也没有任何交代。那么于欢母子很有可能长期受团伙的侵扰,心里处于崩溃的边缘。
2.“受害人”杜志浩20时至21时50分到达接待室,期间近两个小时在饮酒,那么他的死因除了受捅刺流血过多外,也有可能酒精过量引起或并发。法院所做的死因判定不一定正确。除此之外,杜志浩是否有其它病史,判决书也没交代。这样的判定结论难以让社会信服。
3.从判决书所陈述的过程、证人、证词看,于欢母子一直处于受欺凌当中,尤其求助无望时,如果加上长时间受滋扰,其防卫当属正常反应。当然,他用刀子刺人,可能超出正常防卫的边界,因此,充其量也只是防卫过当。
4.法院是捍卫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防线,判决的其中一个目的是惩治和社会启示。你认为你做到了吗?
最后一个问题我还想问一下法官大人,如果你走在去法院上班的路上,被人搧了一巴掌,你将用什么方法捍卫你的权利?如果多次被一伙人轮流搧一下呢?
二、基层治理困境
这件不幸的案件,让我们看到几个不可忽视的基层治理困境:
1.基层社会高利贷和乱集资现象已严重威胁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此案苏银霞向赵荣荣的借贷利息高达月息10%即年息120%!是正常银行基准借贷利率的27.5倍。况且苏银霞夫妇也可能是卷入金融乱象中的一环。
2.如果警察与放贷人没有特殊利益关系的话,那基层警察的能力与执法边界如何让人民生活得安全而没有恐惧,也倍受考验。
3.底层民众的人身及财产保护始终处于非常弱的状况,基层治理“黑社会化”现象令人担忧。
4.如果这个案件能作为中国社会法治启蒙和普及教育的契机,这个案件的不幸,才能有一丝安抚。
贰
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阅读了本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和有关新闻报道。他表示:“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赵秉志认为,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
赵秉志解释说,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
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死刺伤了他们。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赵秉志进一步表示,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究竟应当选择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本案在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情况下,如果免除刑事处罚,也许会失之过宽;而适用减轻处罚,较为稳妥与公正。但一审判决只是略为从轻处罚,只考虑对方的过错,没有考虑到防卫因素,没有给予减轻处罚,显然是处罚过重了。”赵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减轻处罚就是要低于10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张可以考虑较为显著地减轻处罚。”
赵秉志表示,本案涉及正当防卫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伦理,其一审判决不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机关和山东省司法机关的重视,相信二审会有公正的裁判。
叁
于欢伤害致死案之我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
正当防卫紧迫性的核心是,公民遭到侵害不能得到公权力救济时,允许公民武力自救(自卫)。报警求助且警察已到,但无济于事。想借警察到场之机继续求助受到阻拦,此时诉诸武力自救,具有紧迫性。自对方而言,自始自终对于欢母子实行非法拘禁侮辱殴打逼债,且看不到结束和逐步升级正在进行中,对此不法侵害之徒,实施打击是对不法侵害的打击,也符合防卫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人人数众多,处于绝对优势,所以导致被侵害方更加激烈的反击。说简单点,这帮恶人恶行应当被评价为不法侵害,属于可以实施防卫的范围。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致人死伤后,交出刀子、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符合办理自首立功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地(二)项规定,知道有人报案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情形,成立自首。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自担大部风险。辱人者招杀身之祸乃咎由自取。其雇主难辞其咎。高利贷乃罪恶源头,强烈要求制定法律将高利贷入罪。暴力逼债屡禁不止,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公权力不便管,不好管。高利贷者和暴力逼债者越发有恃无恐。被暴力逼债者不得不自力救济。认可暴力逼债的不法侵害性质、被逼债者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有利于制约暴力逼债行为。
肆
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和司法社会功能都值得反思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多年来,我们学的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
对此,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具体到本案,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我们期待着司法人员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法律人不要过于自负,以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权威阐释者,否则,没有人会把恶法和错误的司法实践当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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