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只要有充足和有利的证据,不管对方如何有钱、有权,法官都不会明目张胆的判糊涂案。一般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我们也知道,最为个体的劳动者,面对单位是处于绝对的额劣势地位的。很多时候,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我们自己根本掌握不到核心的证据,因此,很多证据是由单位保存的。
笔者接触到很多劳动者的咨询,发现很多劳动者面对的最主要问题就是,被单位无故辞退了,但是单位还拖欠着工资,而且已经在单位工作多年,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可就是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单位存在过错,不敢轻易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一是怕败诉,二是觉得时间成本太高,怕最后搞得自己身心疲惫。
现在我告诉大家,最高院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了,以下这几种情况,作为劳动者的你,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了,只要是因用人单位作出以下情形,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单位就会败诉,这时你就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了。
1、单位将员工开除
2、单位将员工除名
3、单位将员工辞退
4、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5、单位决定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
6、单位作出的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决定
7、更多劳动争议纠纷。
因单位原因作出的上述决定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果不举证,是要败诉或承担不利责任的。因此,以后由于单位作出上面的决定与你发生劳动争议,你可以大胆的主张自己的权益,并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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