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什么是重大事项?
《公告》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截止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大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时,暂无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及情形: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三条、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第(四)款,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如下:
(一)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
(二)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实际控制人;
(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
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范本
第一部分: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来源于(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2)律师能够查证范围内向有关机关调取的文件资料;(3)通过网络等途径查询获取的公开信息。
2、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事项,仅限于其确定的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根据中国当时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3、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17年【9】月【 】日。
4、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登记,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变更
(一)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及变更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系由公司的原执行董事***女士担任,***女士的个人基本信息如下:
女,中国国籍,出生日期为【】,住所为【】,身份证号码为**3822。
根据公司股东会于2017年9月10日作出的《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免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因是执行董事变更,,从而引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内部决策程序
1. 公司章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2.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
2017年7月10日,公司全体股东作出了《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先生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3.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程序
公司就本次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17年8月18日取得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对对之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
根据基金业协会规定,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登记系统平台披露相关信息;根据此规定,公司已经对登记系统平台上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进行了变更。
另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私募管理人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无需通知投资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信息已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披露,更新了基金业协会系统平台登记信息,符合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规定。
(四)申请人的新法定代表人
1. 基本信息及工作履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新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新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先生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先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如下:
男,中国国籍,出生日期为【】,住址为 号,身份证号码为
**050。
***先生的工作经历如下:
时间
任职单位
担任职务
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
**管理中心
投资经理
2016年11月至今
**有限公司
董事
2. ***先生的兼职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先生的《个人简历》与《任职证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先生沟通确认,***先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先生目前兼任【】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一职。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截至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非私募机构。
***先生目前兼任上海【】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一职。北京某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截至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非私募机构。
3. ***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16年12月17日***先生参加了AMAC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合格证编号为【】;同日参加了AMAC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合格证编号 :【】;
根据《登记公告》和《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的规定,***先生已经通过基金业协会《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两个科目考试,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4. ***先生无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未查询到***先生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本所律师检索了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shixin.csrc.gov.cn/),未查询到***先生在该平台中存在失信记录。
本所律师检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s://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shixin.court.gov.cn/),未查询到***先生存在被执行情况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本所律师检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系统(https://www.amac.org. cn/xxgs/jlcf/),未查询到***先生存在被列入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或者曾受到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情形。
本所律师检索了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未查询到***先生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先生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符合《监督管理登记和备案办法》、《登记公告》等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
二、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情况说明
(一)股权转让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原股东***、【】将其持有的合计99%的股权转让给***;同时***、【】将其持有的1%的股权转让给张治国。同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
1、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有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意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三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相信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9月10日,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持有公司的80%股权,受让【】持有公司的19%股权;【】受让【】持有公司的1%的股权。
3、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017年7月10日,公司全体股东作出了《股东会决议》,一致做出如下决定:
同意股东***将其持有公司80%股权转让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意股东【】将其持有公司19%股权转让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意股东【】将其持有的1%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此次股东变更后,股东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出资额:1980万,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99%;
***,出资额:20万,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1%;
4、公司新章程
2017年9月10日,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新的章程。
因此,公司股权转让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了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就股权转让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上述股权转让程序合法合规。
(三)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程序
依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向工商主管部门提交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
2017年7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转让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了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就股权转让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上述股权转让程序合法合规。
(四)股权结构
此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两名股东均为自然人,公司出资情况、股权结构如下: (五)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
根据公司最新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先生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2017年某月某日工商变更登记公示信息,以及此次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可知
:***先生在公司所占股权比例为99%,【】先生在公司所占股权比例1%。***先生可实际控制的股东会会议股份表决权比例达到9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先生在公司所占股权比例为99%,同时担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关联方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公司不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投资控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2号楼【】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一栏查询,【】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在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与关联方企业上海勇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关联交易、利益输送防控制度,公司已出具今后的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关联机构发生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此次股权变更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关联方亦发生相应变更;实际控制人及相应关联方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就上述变更事项予以核准登记,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于申请机构开展、运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以上内容由一诺共创小编张筵鹏为您整理报道 转载请著名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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